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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生效前一天发生事故「新车出险一次对次年保险有影响吗」

众所周知,新车必须购买交强险,然而付款之后,车险不能当日生效。我们都不愿意碰到那些倒霉的事,全当多留一份准备。刚买的新车当晚出了事故,保险要在第二天零点才能生效,对此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法院认为保险何时生效应根据投保人的真实意愿来定,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去年上半年,宁波市民杨先生向宁波一家汽车公司订购了一辆小轿车,并办理了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在提车的时候,杨先生发现保险时间不是即时生效,而是第二天零时才生效,他便向保险公司提出更改保险生效时间的要求,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于是,汽车公司让杨先生在一份带有霸王条款性质的《风险告知书》上签字。

杨先生心想反正就差几个小时的时间,不至于那么倒霉,就签了字,并把车开走了。不料,当晚7点,杨先生开车上路,撞到了路人李女士,致其多处骨折,住院3个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李女士便将杨先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三名被告各执一词,均认为本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杨先生和保险公司争执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可以选择合同即时生效,但保险人有义务就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释明,而杨先生的保险生效时间是业务员擅作主张,双方并未就保险生效时间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指出,杨先生在提车时表达了保险合同即时生效的真实意愿,但保险公司拒绝作出更正或补充,完全无视投保人的真实意愿,而以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约定作为拒付交强险赔偿款的理由,这显然有悖于合同法公平、诚信原则。本案的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再赔偿女士经计损失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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